但这种项目制,对那些容易量化的部门和工作,衡量起来容易,比如教育部就可以用学生入学率来衡量工作效果,但对那些辅助和配合性的职务来说,就很难衡量了。战争中,厨子立功的几率小,但是厨子的工作也很重要。
对于那些很难出政绩的工作,则要求这些人员则以容错率来衡量。比如会计,账面上有多少钱,他才能统计多收钱,凭空变不出来钱,也就没有政绩。但他犯错的代价很大,所以这类工作,只要不犯错就可以算合格。但会计不出错,这本是工作的基本要求,长久以后,这样的部门容易变得论资排辈,让能力超强的人无法得到破格提拔。
所以又在这种部门执行一些特别规定,比如三年中未犯错的合格人员,可以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,调到更容易出成绩,竞争性更强的岗位上。
采取了这些措施后,还担心有些有能力的人过于求稳,不敢锐意进取,在政府中引入竞争性原则,对每一个政府职员,如果三年内都没有得到升迁,要进行重新考核,如果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,比如其他人都很优秀,实在是没有空缺的话,那么对于这个人要降级,也就是说三年得不到升迁,就必修降级,连续两次降级的人,则予以清退。
这样通过制度,逼迫每一个人不但要兢兢业业做事,简直是要让每个人都要拼命进步,否则就要落后,中国的官场,别说开除了,就是降级都很难接受,是有只能上不能下的潜规则的,一个人一旦降级,那是巨大的打击,基本上可以说前途无望了。
政府革新的这些措施,是对这些年来弊政的总结,对中国的人情社会文化,十分有针对性。但又严格遵循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的原则,在这方面,赫德等洋人顾问认为,大明比西方任何一个国家的规定都要详细和严格。
但谁叫大明是一个人情关系比任何西方国家都要复杂的国家呢,所以就要比更重视个人的西方政府,采取更严格的监督措施才行。
行政改革才刚刚开始,要完成改革至少要两三年时间,要收到效果恐怕得等更长时间,但另一项改革收效却很快,那就是司法改革。
大明的改革始终以稳定为基础,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就是,大大保留了就有的法律制度,法律内容上几乎沿用明清法律,只是在当时将一些不符合时代的刑罚手段取消了而已,比如最严重的无非是死刑,绝对没有比死刑还严重的什么千刀万剐、五马分尸之类的酷刑,也废除了株连制度,采用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原则,如果亲朋好友有帮助作案的,则追究从犯的责任即可。
在法律程序上,则引入了英国普通法的程序,以任何人不经过审判不得定罪为原则,其实就是承认任何人都有受司法保护的权力。